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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以法治方式推广街区制

    2016-02-24 10:14 鄂尔多斯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京华时报

      【导读】2016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以法治方式推广街区制由华图鄂尔多斯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招考信息栏目同步京华时报提供,更多关于2016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的内容,请关注鄂尔多斯国家公务员考试网/鄂尔多斯公务员考试网!

      街区制表面上是住宅小区物理上的变化,实则是法规制度和公众心理上的嬗变。只有纳入立法议题经过广泛商讨博弈,在尊重和保障私权的基础上获得最大民意公约数,才能消除公众顾虑。

      街区制,这个略显陌生的名词近来成为热议焦点。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引发舆论普遍关注。最高法23日回应开放小区是否与物权法相悖时表示:目前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从上世纪50年代单位“圈大院”,到改革开放后蜂拥而起的封闭住宅小区,一直以来我国城市居民更习惯和依赖于私密性的住宅环境,及至如今,越高档的小区往往越强调私密性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引入国人比较陌生的街区制,难免引发一些议论和担忧。最高法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从法治视角澄清认识,让人不难看到这一政策后续更为本质的问题所在。推广街区制,说到底是一个公私利益协调的问题,需以法治方式实现公私利益兼顾,确保街区制这一先进的城市发展制度模式有效推进。

      于公益而言,住宅小区画地为牢,不但造成道路拥堵、资源浪费、生活不便等城市病,而且阻碍了现代城市公共空间与活力的增长。域外经验表明,街区制能够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实现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效益最大化,利于提升城市公共生活质量。但就私权而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推广街区制,可能与居民的私益产生冲突。《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小区道路在立法上属于业主共有的私产,对外开放如何界定其权属?打开门禁、拆除围墙会否带来小区安全隐患?会否造成住宅环境破坏?对于业主的居住空间与资源被挤占如何补偿?

      中央基于公共利益和城市长远发展出台政策,公众基于私权利益和自己的居住资源环境而产生担忧,只有纳入立法议题经过广泛商讨博弈,在尊重和保障私权的基础上获得最大民意公约数,才能消除公众顾虑。而将政策上升为法律,不仅需要从立法上重新明确街区道路、绿地、停车位等资源的归属,减免业主对于小区开放资源的负担,在正当程序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偿;而且还需修改城市规划、房地产、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就街区安全、物业管理、环境等问题完善配套制度措施,确保开放社区后居民的权益不会受损。

      不难看出,街区制表面上是住宅小区物理上的变化,实则是法规制度和公众心理上的嬗变。从“推广”“原则上”“逐步”等措辞上看,中央作出的是一种倡导性的政策安排,只有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公私利益的良性均衡,才能最终实现国家政策意图。(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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