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尔多斯事业单位笔试备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29 16:01:00 鄂尔多斯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鄂尔多斯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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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在产生方式、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方面。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完全相同,并行使相应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它们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国家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主要有:
(1)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族自治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在民族自治权的范围内规定某一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有权自主地安排使用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
(4)在国家的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
(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6)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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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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