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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兴安盟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556人简章已发布(4)

    发布时间:2019-07-12 13:57:14 鄂尔多斯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兴安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qq群 华图在线APP

     

      1.体检

      (1)体检在各级人社局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应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体检时,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做到认真负责、组织严密、程序严格、公开透明。应聘者需要进行复检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应聘者进行复检。

      (2)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3)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需要回避关系的,体检医生应进行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体检医生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考察

      考察工作由盟教育局、旗县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应组成考察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认真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或学习表现、个人诚信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具体考察时间、方式等由招聘单位确定。

      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经各旗县市教育局和盟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研究确定,可取消其聘用资格。

      考察工作应在体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十)公示与聘用

      1.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对于反映应聘人员有关问题的举报信、电话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信,要认真登记,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最终核实结果反馈举报人和转办单位。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情形,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2.公示结束后,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拟聘人员《花名册》和《个人备案表》等,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非教师岗位不享受教师待遇。

      3.应届毕业的拟聘人员,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4.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5.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在公开招聘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拟取消应聘人员考试、聘用资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应聘人员被取消资格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6.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四、其他事项

      (一)招聘工作将在盟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应聘人员在笔试、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作弊行为,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四)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提出回避。

      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3]36号)。对在招聘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以及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要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公开招聘主管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6.违反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我盟艰苦边远县乡事业单位招聘按照《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简章由盟人社局、盟教育局负责解释,不另行发文通知。有关信息,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盟人事考试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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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常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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